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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对方过错,造成人事合同解聘延期,应如何处理
尊敬的律师你好!
我与用人单位聘用合同解聘时间和解聘后生活费执行时间发生争议,具体情况是这样的:
我是一名聘用制乡镇干部,已工作20多年了,多年前签过聘用合同,后就没有签合同了,应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,应当工作到法定年龄。但我市2001年有个规定,聘用制干部到52周岁后不予继续聘用,按这规定用人单位应与2017年11月办理解聘手续。在2017年之前我也问过用人单位,也在系统中进行了查询,说退休时间是60周岁,后就工作到现在。最近,用人单位说我的身份搞错了,在2017年11月就应按我市规定解聘,解聘后的生活费从2017年12开始执行,他们对我的解释是:一是要坚定地执行市委市政府的规定,解聘时间必须52周岁算,二是工作人员将我的身份搞错了,在系统中录成正式的,不知道我的聘用身份,所以造成解聘延期。对此我有异议,要求按现行的工作时间办理解聘手续和执行解聘后的生活费,为此向您请教如何申请我的主张?法律依据又有那些?预期结果怎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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